2025年12月7日15时04分,杨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在大武口区贺兰山路文鹏小区三住宅凉皮门口,沿贺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鹏小区三住宅凉皮门口处左转弯进出文鹏小区时,与沿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曹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曹某又与停车待行的裴某驾驶的苏M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裴某无责任。(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